吸氧旅客

尊敬的旅客:

 

航空運輸作為最為快捷方便的運輸方式,在旅程的舒適和平穩上有著相當的優越性。但因為長時間的航空飛行、高空氣壓及客艙環境等因素,可能對病患旅客的身體狀況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導致病情惡化。因此,我們建議您根據醫生的意見謹慎選擇航空方式出行。

 

如您選擇乘坐海航航班,並需要在飛行途中使用可攜式呼吸輔助設備,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並做好出行準備,祝願您有一個愉快的旅程!

  1. 定義

    1. 1. 吸氧旅客指需要在航班飛行途中使用自帶呼吸輔助設備的旅客。

    2. 2. 呼吸輔助設備的範圍:可攜式制氧機(POC)、持續氣道正壓通氣設備(CPAP)、通氣機、呼吸器。



  2. 適用範圍

    1. 適用於海南航空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班(含海南航空為承運方的代碼共用航班及包機航班)。

    2. 海南航空暫不為吸氧旅客辦理中轉聯程服務。如您需搭乘不同承運人運輸的聯程航班,請先征得聯程航班承運人同意後再購票。



  3. 乘機須知

    1. 1. 健康狀況要求

      海航對於處於昏迷狀態的吸氧旅客,或在地面候機期間也需要用氧的旅客不予承運。

    2. 2. 設備型號要求

      旅客可以攜帶並在機上使用經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 (EASA)等批准的具備適航證明的可攜式制氧機(POC)。

    3. 3. 設備電池要求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頒佈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鋰電池運輸限制,如可准許旅客攜帶的備用電池無法滿足旅客乘機用氧需求,海航無法承運。



  4. 乘機申請

    1. 1. 申請管道

      1. (1)國內始發旅客可通過以下管道申請:

        1. a.海南航空直屬售票處;

        2. b.客服熱線95339。

      2. (2)境外始發旅客申請管道:海南航空各境外辦事處。

      3. (3)各直屬售票處、授權的售票代理人、境外辦事處只能接受所在地出港航班申請(中轉聯程航班如均為海航承運,可在始發站辦理兩段或多段航班申請)。


    2. 2. 申請時限

      旅客須至少在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向海航提出申請。



  5. 申請檔

    請您按以下要求提前備齊申請所需檔。

    1. 1. 醫療診斷證明(需提供原件及影本)

      1. (1)開具要求:

        1. a.醫療診斷證明在始發航班起飛前10天內有效。通過中國境內縣、市級或者相當於這一級(如國家二甲級)以及以上醫療單位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需有開具證明的醫師簽字並加蓋醫療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2. b.境外或港澳臺地區必須由政府部門認可具備行醫資格的醫生開具。在非洲地區也可由中資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3. c.乘坐國內始發航班,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應為中文;在境外地區,可以由其他語言開具,但必須附有英文或中文翻譯版本。

      2. (2)內容要求:

        診斷證明內容中包含“在XXXX年X月X日前適宜乘機”、開具日期,同時注明:“該旅客對呼吸輔助設備的目視和聲響警告有認知能力,並且無需幫助可以自行對這些警告採取合適的行為;該旅客在航班飛行全程/部分時間需要使用呼吸輔助設備”,“旅客所需氧氣濃度、呼吸設備自身電池及備用電池的運行時間”。

      3. (3)在醫療診斷證明影本上,旅客(或其監護人)須寫明“此影本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旅客(或其監護人)或隨行陪護人員分別簽字。


    2. 2. 旅客在提出申請時,應填寫《特殊旅客服務需求單C類》,並保證所填寫資訊準確、真實。



  6. 呼吸輔助設備及電池要求

    請按以下要求提前準備呼吸輔助設備,並確認攜帶的電池可以滿足設備運行要求。

    1. 1. 基本要求:

      1. (1)設備必須有製造商的標籤,並且標籤上注明該設備經過測試,並通過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 (EASA)等認證(注:如航線所涉及的相關國家政府有其他規定,還需符合相關國家政府規定)。

      2. (2)設備須符合海航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標準。


    2. 2. 設備品牌及型號要求:

      根據FAA認證的POC設備名錄,可登錄以下網址查詢最新認證發佈的POC品牌型號:

      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請點擊此處查看)


    3. 3. 電池要求

      1. (1)旅客應攜帶足夠數量的備用電池進入客艙以支持該設備的使用,為呼吸輔助設備提供不少於預計航班最長飛行時間×150%的電力。(注:旅客提供的呼吸輔助設備使用說明書中列明設備自身電池及備用電池的運行時間,旅客根據用氧需求預先將電池充滿電並攜帶所需備用電池。)

      2. (2)維持設備運行使用的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及其他類型電池)須符合ICAO運輸規定:

        1. a. 鋰電池:電池額定能量值不超過10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不超過2g 的鋰金屬電池,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20 塊。電池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 但不超過16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超過2g 但不超過8g 的鋰金屬電池,經航空公司批准,每名旅客允許攜帶2 塊。電池額定能量值超過16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超過8g 的鋰金屬電池嚴禁攜帶。同時,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防短路保護。

        2. b. 充電式乾電池:旅客根據用氧需求攜帶乾電池式備用電池,此類備用電池需使用非導電材料隔開,並防止被浸濕。



  7. 乘機手續辦理

    旅客應在乘機當日備齊所需檔原件《醫療診斷證明書》、3份《特殊旅客服務需求單C類》,在航班起飛前2小時到機場海航值機櫃檯辦理乘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