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一条  班期时刻

(一)海航应尽力遵守其公布的班期时刻,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定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保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海航的故意或明知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海航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海航雇员、代理人或海航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仅供参考。

(三)客票售出后海航可能会变更航班时刻,若旅客给海航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海航应及时向旅客通知时刻变更信息。客票售出后,如果海航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海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第十一章第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二条  航班取消及变更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海航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承运人无法控制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第三条  不正常航班后续安排

由于本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海航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海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一)为旅客安排在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海航后续航班,或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二)按照本条件第十一章第五条非自愿退票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三)按照海航有关规定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 

 

第四条 有限责任

以上所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海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条 延误免责

海航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误,如海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海航不承担延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