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客票销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海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海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海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海航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海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海航或非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海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海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海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四)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签转及在退票期限内办理退票手续。过期客票票价及税费均不可退。

    (五)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海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六)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二节 客票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1、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2、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a、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b、 如客票变更,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二)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三)在客票上列明或在销售时已告知优惠票价有效期的客票,旅客应在运价有效期内完成旅行,超过运价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内重新计算票价或在客票退票期间内退票。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海航的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海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3、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5、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经定妥的座位。

    6、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海航在为旅客定座时未能按旅客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海航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日。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海航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海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如旅客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海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转机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与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海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如旅客因病延期客票,须在航班计划出港前提出。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人员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第十条

    (一)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海航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海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旅客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

    (二)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如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三)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海航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旅客需尽早与海航联系,海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四)如果旅客未经海航同意而改变运输,海航将按照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支付的票价,是指旅客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需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与变更费,海航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五)每一张客票上应当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海航接收运输。如果客票上没有列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六)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海航,海航可以取消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海航将根据旅客的需要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第五节 客票遗失

    第十一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海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海航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三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海航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退票期限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退票期限满后30日内,经海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海航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海航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六节 票价和税费

    第十五条 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票价将根据旅客购票之时海航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不定期客票在确认航班座位时,如果票价有变化,票款差价按多不退少补原则办理。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非海航原因变更客票,可能会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二)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的适用条件。

    第十六条 儿童及婴儿票

    (一) 儿童可购买儿童票价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票价规则。

    (二) 除另有规定外,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在符合海航承运条件下购买儿童票。每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婴儿。

    (三) 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第十七条 路线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海航提供路线供旅客选择确认。

    第十八条 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在购票时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旅客购买机票时,海航将告知未包括在票价中的具体税款和费用。

    第十九条 货币

    票价、税款和费用的支付,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海航或海航的授权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由于当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海航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


第七节 购票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通过海南航空官网(www.hnair.com、www.hainanairlines.com)、海南航空APP、海南航空微信公众号或者海航销售代理人的网络平台购票,也可在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致电海航客服95339或海航销售代理人的电话购票。

    (二)旅客应在海航或者海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否则,海航将取消旅客的定座。在旅客定座时,海航或海航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将告知旅客购票时限。

    (三)旅客应向海航或者海航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旅客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电话方式购买客票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四)旅客认可向海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为此,旅客授权海航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可将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海航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五)旅客应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

    (六)海航、机场管理机构、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 海航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 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七) 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购票应符合海航运输标准。具体承运标准与海航运输总条件一起在海航官网(www.hnair.com)旅行信息栏目展示。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所选航班的服务信息,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旅客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一) 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 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 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六)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八)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会明确告知旅客以上信息或者登录海航官网(www.hnair.com)获取以上信息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相关服务标准,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已将海航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 海航或海航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须提示购票人阅读海航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海航运输总条件的路径(www.hnair.com)。

    第二十三条

    海航特殊旅客承运标准与海航运输总条件在海航官网(www.hnair.com)旅行信息栏目展示,旅客可在购票时了解并通过海航官网仔细解读。

    第二十四条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出票后,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需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一) 本条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二) 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海航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旅客购买海航为市场合作方代码共享航班客票时,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会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名称。

    第二十六条

    代码共享航班客票退改规则、行李、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服务标准,按照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