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手续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和要求,并承担责任;
(二)海航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为了协助旅客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对任何旅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而产生的后果,海航也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九条 旅行证件
(一)旅客应当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应当允许海航收存其副本或复印件;
(二)旅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或者旅客不允许海航收存其证件副本或复印件,海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第一百条 拒绝过入境
(一)由于旅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海航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始发地或其它地点时,该旅客应按海航规定支付其适用票价;
(二)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客票,海航不予办理退款。
第一百零一条 罚金、拘留费等
旅客对于因其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而造成海航支付或垫付的罚金、罚款或承担的任何费用应当足额偿还。
第一百零二条 海关检查
(一)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接受检查;
(二)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海航对旅客由此受到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安全检查
旅客及其行李应当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海航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法规
海航因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或规定,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