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客票銷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客票是承運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海航運輸總條件部分條款的概述。


    第四條

    客票為記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與身份證件資訊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條

    客票不得轉讓。轉讓的客票無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海航非故意、非過失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了運輸或退款,海航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未經海航允許客票不得塗改。塗改的客票無效,票款不退。


    第七條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機時,應出示與購票時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並遵守以下規定:

    1、 持紙質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據海航規定填開的並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無權要求乘機。旅客出示殘缺客票或非海航或非其銷售代理企業更改的客票,也無權要求乘機。

    2、電子客票經海航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驗證其電子客票狀態有效後,方可要求乘機。《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僅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報銷憑證,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為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必要憑證。

    (三)每一航段必須列明艙位等級,並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後方可由海航接受運輸。對未定妥座位的航段,海航應按旅客的申請,根據適用的票價和所申請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況為旅客預定座位。

    (四)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辦理客票變更、簽轉,退票手續。過期客票票價及稅費均不可退。

    (五)旅客應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經海航同意不得在經停地點提前終止旅行。

    (六)定期客票只適用於客票上列明的承運人、乘機日期、航班和艙位等級;不定期客票應在定妥座位後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後,再次使用時,也需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二節 客票有效期

    第八條

    (一)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客票的有效期,從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為不定期客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二)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則整本客票或連續客票從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變更或換開後客票的有效期與原客票有效期一致;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變更或換開後客票的有效期從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變更或換開後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從辦理變更之日或客票換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三)在客票上列明或在銷售時已告知限定運價有效期的客票,旅客應在運價有效期內完成旅行,超過運價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內重新計算票價或退票。

    (四)除另有約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第三節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第九條

    (一)由於海航的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到海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1、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2、未在航班經停地點降停,而該經停地是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3、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時刻進行航班飛行;

    4、造成旅客錯失銜接航班;

    5、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經定妥的座位。

    6、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二)持普通票價客票或與普通票價客票有效期相同的優惠票價客票的旅客,未能在有效期內旅行,是由於海航在為旅客定座時未能按旅客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航班座位,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海航能夠按照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七日。

    (三)持與普通票價客票有效期不同的優惠票價客票的有效期按海航規定執行。

    (四)已開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內因病使旅行受阻時,除海航對所付票價另有規定外,如旅客能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海航可將該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長至根據醫生診斷證明確定該旅客適宜旅行之日為止;或延長至適宜旅行之日以後承運人能夠按照該旅客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自恢復旅行地點起的第一個航班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機聯包含一個或一個以上轉機地點,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能超過自該醫生診斷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與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海航也可同等延長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可用延長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開始旅行旅客的直系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陪同人員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種更改應在收到死亡證明書後辦理,此種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節 客票的順序和使用

    第十條

    (一)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旅客所支付的票價,是以海航的運價規則和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為依據的。票價是海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旅客須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從出發地點開始,按順序使用。

    (二)未按順序使用的客票,如旅客於中途分程地或約定經停地要求開始旅行,海航有權拒絕運輸。

    (三)如果旅客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與海航聯繫。運輸一經改變,票價將重新計算。旅客可自行選擇接受新票價還是維持客票上原來的運輸。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旅客需儘早與海航聯繫,海航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旅客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四)如果旅客未經海航同意而改變運輸,海航將按照實際的行程確定票價。基於實際行程所要求支付的票價,是指旅客就該實際行程進行客票預訂所應產生的票價。如果該票價高於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額,旅客需支付原票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與變更費,海航將基於旅客對額外費用的後續支付,向旅客提供後續運輸服務。且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將不能再使用。

    (五)每一張客票上應當列明艙位等級,並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後方可由海航接收運輸。如果客票上沒有列明定座情況,則應按照有關的票價條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辦理定座。

    (六)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海航,海航可以取消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旅客預先通知,海航將根據旅客的需要保留後續航班的定座。


第五節 客票遺失

    第十一條 紙質遺失客票的掛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遺失或殘損,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旅客應以書面形式向海航或其授權的銷售代理人申請掛失。

    (二)旅客申請掛失,不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但須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掛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掛失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書面申請、原購票的出票人聯及足以證明該客票遺失的其他資料或證明。

    (三)在旅客申請掛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海航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重新購票

    紙質定期客票遺失後,如旅客要求繼續乘坐遺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後續航班,需重新購買客票。

    第十三條 遺失紙質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海航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退票期限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退票期限满后30日内,经海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四條 電子客票行程單的遺失

    (一)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不補,旅客以書面形式向海航提出申請,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原購票地點或海航售票處辦理購票證明。

    (二)購票證明只證明旅客的購票行為,不是有效的旅行證件和報銷憑證。


第六節 票價和稅費

    第十五條 票價

    (一)客票價(簡稱“票價”)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之間或同一城市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和各項稅費。票價將根據旅客購票之時海航的有效運價計算,該票價適用於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容。客票售出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不定期客票在確認航班座位時,如果票價有變化,票款差價按多不退少補原則處理。旅客自願變更客票或非海航原因變更客票,可能會影響應支付的票價。

    (二)使用優惠票價的旅客,應遵守該優惠票價的適用條件。

    第十六條 兒童及嬰兒票

    (一) 兒童可購買兒童票價或購買成人適用票價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適用相應的票價規則。

    (二) 除另有規定外,嬰兒按照同一航班成人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占座位時,應在符合海航承運條件下購買兒童票。每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嬰兒。

    (三) 有成人陪伴兒童及嬰兒應購買與其陪伴人相同艙位服務等級的客票。

    第十七條 路線

    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海航提供路線供旅客選擇確認。

    第十八條 稅費

    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經營人規定的對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務或設施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不包括在公佈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在購票時支付,由航空公司代為收取。旅客購買機票時,海航將告知未包括在票價中的具體稅款和費用。

    第十九條 貨幣

    票價、稅款和費用的支付,應當使用出票地國家的貨幣,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海航或海航的授權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種貨幣。由於當地貨幣不能兌換等原因,海航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其他種類的貨幣。


第七節 購票

    第二十條 一般規定

    (一)旅客可通過海南航空官網(www.hnair.com、www.hainanairlines.com)、海南航空APP、海南航空微信公眾號或者海航銷售代理人的網路平臺購票,也可在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以及致電海航客服95339或海航銷售代理人的電話購票。

    (二)旅客應在海航或者海航的授權銷售服務代理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內支付票款。否則,海航將取消旅客的訂座。在旅客訂座時,海航或海航授權銷售服務代理人將告知旅客購票時限。

    (三)旅客應向海航或者海航銷售代理人提供國家規定的必要個人資訊以及旅客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並對其提供的證件及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其購票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相同,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旅客通過網路途徑或者電話方式購買客票時,應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旅客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兒童、嬰兒出生日期等資訊;旅客在售票處購票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旅客定座單》。

    (四) 旅客認可向海航提供的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和安排相關的運輸服務,以及辦理移民和入境手續。為此,旅客授權海航保留其個人資料並可將資料傳遞給政府機構、海航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或相關服務的提供者。

    (五)旅客應自行查閱航班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國的出入境相關規定。

    (六)海航、機場管理機構、海航地面服務代理人、 海航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航空信息企業按照國家關於個人資訊保護規定,不洩露、出售、 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個人資訊。

    (七) 嬰兒、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購票應符合海航運輸標準。具體承運標準與海航運輸總條件一起在海航官網(www.hnair.com)旅行資訊欄目展示。

    第二十一條

    為方便旅客更好地瞭解所選航班的服務資訊,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人通過網路途徑銷售客票時,以顯著方式告知旅客所選航班的主要服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旅客應仔細閱讀,確保資訊準確。

    (一) 承運人名稱,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

    (二)航班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的機場及其航站樓;

    (三) 航班號、航班日期、艙位等級、計畫出港和到港時間;

    (四)同時預訂兩個及以上航班時,應當明確是否為聯程航班;

    (五) 該航班適用的票價以及客票使用條件,包括客票變更規則和退票規則等;

    (六)該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八)該航班適用的行李運輸規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費行李額等。

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或者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時,會明確告知旅客以上資訊或者登陸海航官網(www.hnair.com)獲取以上資訊的途徑。


    第二十二條

    為方便旅客更好地瞭解相關服務標準,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人通過網路途徑銷售客票時,已將海航運輸總條件的全部內容納入到旅客購票時的必讀內容,以必選項的形式確保購票人在購票環節閱知。 海航或海航授權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或者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時,須提示購票人閱讀海航運輸總條件並告知閱讀海航運輸總條件的路徑(www.hnair.com)。

    第二十三條

    海航特殊旅客承運標準與海航運輸總條件在海航官網(www.hnair.com)旅行資訊欄目展示,旅客可在購票時瞭解並通過海航官網仔細解讀。

    第二十四條

    為提示旅客所選航班資訊及乘機注意事項,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人出票後,以電子或者紙質等書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旅客需仔細核對,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一) 本條件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航班主要服務資訊;

    (二) 旅客姓名;

    (三)票號或者合同號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資訊,包括航班始發地停止辦理乘機登記手續的時間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等;

    (五)免費獲取所適用海航運輸總條件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旅客購買海航為市場合作方代碼共用航班客票時,海航或海航銷售代理會告知旅客代碼共用航班的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名稱。

    第二十六條

    代碼共用航班客票退改規則、行李、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服務標準,按照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代碼共用合作協議及相關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