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退票

第一條 一般規定

(一)由於海航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由於旅客自願改變其安排,海航或其授權代理人將按照本章和海航相關規定,對未使用的海航客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航程辦理退票。

(二)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申請退票;超過客票有效期而申請退票,海航可以拒絕其退票申請。

 

第二條 退票地點

退票應當在原購票地點或者經海航同意的其他地點辦理。

 

第三條 貨幣

旅客辦理退票必須符合原購票地和退票地國家的法律及其它有關規定,可以用原付貨幣退款,也可以用原購票地國家貨幣或退票地國家貨幣退款。

 

第四條 退票對象、所需檔

(一)由於承運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應憑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機聯”和“旅客聯”辦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票款只能退給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如果申請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申請退票人必須在出具其身份證明原件的同時,提供該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其退票授權書。

(二)除客票遺失的情況外,申請退票人應向海航提供旅客聯、付款憑據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方能辦理退票。購買電子客票的旅客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票。

 

第五條 非自願退票

由於本條件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第九章第二條所列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全部已付票款;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應票款,退還餘額,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第六條 自願退票

旅客自願要求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所有適用的服務費或退票費,退還餘額;

(二)客票已經部分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程部分的適用票價,再扣除所有適用的服務費或退票費,退還餘額。

 

第七條 拒絕退款權 

(一)按照適用運價及海航有關規定不能辦理退票的,海航有權拒絕退票。

(二)提供給海航或政府作為準備離境證明的客票,海航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確已取得居留許可或將改乘其他承運人航班或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離境的,在旅客提供給海航認為合理的證明後,海航可予以退票。

(三)客票已全程使用,海航有權拒絕退還票款與稅款。

(四)客票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相關稅費和退票手續費,未使用航段應退票款為負數時,票款不退;未使用航段稅款補齊負數票款後,餘額退還旅客。

(五)超過客票有效使用期限而申請退票,海航有權拒絕退還票款與稅款。

(六)退票申請時未能提供有效證件或票證,海航有權拒絕退還票款與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