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手續
第九十八條 一般規定
(一)旅客必須完全遵守有關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和飛越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旅行規定以及承運人的規章和要求,並承擔責任;
(二)海航對其雇員或代理人為了協助旅客取得必要的證件或簽證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旅行規定等所提供的書面或其他形式的任何幫助或資訊不承擔責任;對任何旅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證件或簽證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旅行規定等而產生的後果,海航也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九條 旅行證件
(一)旅客應當出示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或規定所要求的出境、過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證件,應當允許海航收存其副本或影本;
(二)旅客未能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規定或所持證件不完備,或者旅客不允許海航收存其證件副本或影本,海航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第一百條 拒絕過入境
(一)由於旅客未獲准過境或進入目的地國家,海航按照有關國家的政府命令將旅客運回其始發地或其他地點時,該旅客應按海航規定支付其適用票價;
(二)用於運送至拒絕入境地點或遣返地的客票,海航不予辦理退款。
第一百零一條 罰金、拘留費等
旅客對於因其未能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旅行規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證件而造成海航支付或墊付的罰金、罰款或承擔的任何費用應當足額償還。
第一百零二條 海關檢查
(一)海關或其他政府人員要求檢查其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時,旅客應當到場接受檢查;
(二)由於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規定,海航對旅客由此受到的損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安全檢查
旅客及其行李應當接受政府或機場行政人員或海航的任何安全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法律法規
海航因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政府法規、指令、命令或規定,決定拒絕或已經拒絕對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