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运输的限制
行李运输的限制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将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民用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等。
(二)危险物品,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
- 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含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含液氧装置)、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 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和锂电池平衡车等同类产品等等(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 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 其他隐含一种或多种危险品的物品。
(三)管制器具,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管制刀具、军警械具以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四)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 锂含量超过8克或额定能量超过 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五)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禁止携带(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运输规则》2.3.2.6款规定的保密型设备除外)。
(六)携带诸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七)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
(八)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九)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Tasers)。
(十)任何种类的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以及打火机(包括打火机燃料)和锂电池驱动的打火机。
(十一)锂电池驱动的小型代步车,如同类型的:平衡车、独轮车、滑板车、自行车等,及相关配件。
(十二)自加热即食食品,如自热米饭(含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十三)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如废弃锂电池、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如三星Galaxy Note7设备,禁止随身、在交运的行李中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十四)雪崩救援背包。
(十五)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按照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宠物运输规定办理的除外。
(十六)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考虑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包装、重量、体积、尺寸、形状、性质,以及考虑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等。
(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二、常见特殊物品:
- 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如:重要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协议等);药品;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电子数码产品;旅行证件等。
- 液态物品,请点击此处查看。
- 锂电池及充电宝,详情请查看《锂电池运输服务》、《充电宝运输服务》。
-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包含锂电池、镍氢电池及各类型干电池)、充电宝及移动电源制品只允许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禁止放入托运行李。
- 精密仪器、电器如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音响器材等类物品,应作为货运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
-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作为托运行李,经海南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
- 部分小动物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具体要求请点击此处查看。
-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应由机要交通员或者外交信使随身携带,并自行照管。根据机要交通员或者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
- 旅客旅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电动轮椅具体要求请点击此处查看。
-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铅笔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 对旅客携带的一些不易被利用来劫机,对飞机安全威胁不大,又确系急用和属于正常使用的违禁物品,可由单位开具证明,准予随身携带。如护理重病患者外出就医的旅客,随身携带少量的酒精棉等医疗用品和器械,经征得机场或海南航空同意,准其随身携带。
- 具有刺激性异味或易引起其他旅客反感的水果,如:榴梿、菠萝蜜等,不得带入客舱,可放入托运行李中运输,并使用纸箱或塑料箱密封打包,防止其异味泄出。
- 包装牢固安全的1.4S项弹药(仅限体育比赛团体使用)、野营炉以及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燃料容器、符合条件的保安型设备、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内燃机和燃料电池发动机、渗透装置均不能带入客舱,经我司批准托运后,办理托运手续。
- 包装牢固安全的1.4S项弹药(仅限体育比赛团体使用)、渗透装置:请您提前准备并向机场工作人员出具鉴定报告/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以证明所携带物品符合我司要求。
- 符合条件的保安型设备、化学品监视装置:请您提前准备并向机场工作人员出具鉴定报告/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产品说明书,以证明所携带物品符合我司要求。
-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请您提前准备并向机场工作人员出具由卫健委或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并加盖公章(包含开具日期)。
- 用于鲜活易腐保鲜的干冰(固体二氧化碳),经我司批准后,每位旅客可携带不超过 2.5kg干冰(固体二氧化碳),且包装应留有释放二氧化碳气体的通气孔。同时干冰(固体二氧化碳)不得单独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必须与保鲜物品一同运输。
如有疑问及意见反馈,请拨打海南航空24小时订票服务热线+86-898-95339进行咨询。
三、托运行李的包装重量及体积的限制: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 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 坚硬材质外包装各棱角及不规则、不平整或有尖锐突起的包装表面须进行软化处理,软包垫衬材料(例如:泡沫、海绵、麻布、硬纸板、气泡膜等)原则上须起到避免剐蹭的防护作用。
锂电池运输服务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适用于国际及国内航班),特对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运输规定提示如下:
- 旅客个人自用的电子设备(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计算机和便携式摄像机等),其电池的锂含量≤2克(锂金属电池),额定能量值≤100Wh(瓦特小时,锂离子电池),可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设备中的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批准后,该设备可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时,请提前妥善做好电子设备的包装避免意外损坏,同时电子设备须完全关闭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
- 备用锂电池严禁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上机。携带上机的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防短路措施,正确的方式是每个电池放入一个小盒或锂电池运输包装袋中。“充电宝”等同于备用锂电池,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按照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进行运输。同时,携带“充电宝”上机后,禁止使用“充电宝”对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充电。
- 旅客个人自用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锂含量≤2克或额定能量值≤100Wh,须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上机;备用锂电池含量100Wh<额定能量值≤160Wh,须经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批准后,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限带2块。
- 旅客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及其备用电池,必须按照最新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批准。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160Wh或≤8g,经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批准后,必须手提上机,且每人限带2块。电动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的备用锂电池,经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批准后,必须手提上机,电池额定能量值≤160Wh的,每人限带2块;160Wh<电池额定能量值≤300Wh的,每人限带1块。
- 禁止三星Galaxy Note7设备、小型锂电池平衡车(如同类型的:独轮车、代步车、体感车等)及相关配件作为手提行李及托运行李运输。
- 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禁止运输。
充电宝运输服务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现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提示如下: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
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粉末状物品运输服务
一、赴美旅客粉末状物品检查提示:
自2018年6月30日起,美国将对赴美旅客随身携带的粉末状物品进行重点检查。 容器容积(单件)超过350ml(含)的粉末状物品及由粉末状物质压缩以固态呈现的物品(例如面粉、糖、咖啡、香料、面饼等)将无法带入客舱,如您有该类物品需要携带,请您提前计划行程并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以下两种特殊粉末状物品,如需带入客舱,须符合如下要求:
(1) 粉末状物品为医疗药品、婴儿奶粉、骨灰等。
确保包装密封完好且无破坏痕迹(包括裂缝、穿孔等),若包装未密封或有破坏痕迹,须确保包装内物品与包装描述一致。
(2) 粉末状物品为您在机场免税店购买物品。
密封在容器或密封袋内并经过机场安检人员检查。
二、澳大利亚、新西兰出境旅客粉末状物品检查提示:
自2018年6月30日起,澳大利亚、新西兰将对当地乘坐国际航班出港旅客随身携带的粉末状物品进行重点检查。 容器容积(单件)超过350ml(含)的无机粉末状物品将无法带入客舱,如您有该类物品需要携带,请您提前计划行程并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以下两类特殊粉末状物品不受上述条件约束,如需带入客舱,须符合如下要求:
(1) 医疗药品、婴儿配方奶粉、咖啡、蛋白粉、泻盐(硫酸镁)、骨灰等有机粉末状物质。
确保包装密封完好且无破坏痕迹(包括裂缝、穿孔等),若包装未密封或有破坏痕迹,须确保包装内物品与包装描述一致。
(2) 粉末状物品为您在机场免税店购买物品。
密封在容器或密封袋内并经过机场安检人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