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運輸的限制

一、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不得將下列物品放置在托運行李中或攜帶進入客艙,否則海南航空、大新華航空將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一)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軍用槍、公務用槍、民用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各類非法製造的槍支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等。

(二)危險物品,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對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但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或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含彈藥、爆破器材、煙火製品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含液氧裝置)、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3、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和鋰電池平衡車等同類產品等等(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5、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6、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內裝鋰電池和煙火裝置等危險品的保險公文箱、現金箱、現金袋等保密設備禁止攜帶(符合DGR2.3.2.6規定的保密型設備除外)。

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8、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9、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10、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11、其他隱含一種或多種危險品的物品。

(三)管制器具,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管制刀具、軍警械具以及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四)其他物品,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愛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3、鋰含量超過8克或額定能量超過 16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五)內裝鋰電池和煙火裝置等危險品的保險公文箱、現金箱、現金袋等保密設備禁止攜帶(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運輸規則》2.3.2.6款規定的保密型設備除外)。

(六)攜帶諸如梅斯毒氣、胡椒噴霧器等帶刺激性或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裝置。

(七)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或空氣瓶)及液氧裝置。

(八)槍式電子乾粉滅火器。

(九)諸如爆炸品、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Tasers)。

(十)任何種類的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以及打火機(包括打火機燃料)和鋰電池驅動的打火機。

(十一)鋰電池驅動的小型代步車,如同類型的:平衡車、獨輪車、滑板車、自行車等,及相關配件。

(十二)自加熱即食食品,如自熱米飯(含方便米飯、食品專用發熱包)。

(十三)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鋰電池:如廢棄鋰電池、生產廠家召回的鋰電池、破損或鼓包的鋰電池等。如三星Galaxy Note7設備,禁止隨身、在交運的行李中或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十四)雪崩救援背包。

(十五)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者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按照海南航空、大新華航空寵物運輸規定辦理的除外。

(十六)海南航空、大新華航空考慮以下原因不適合運輸的物品: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包裝、重量、體積、尺寸、形狀、性質,以及考慮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等。

(十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途經國家法律規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

二、常見特殊物品:

  1. 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手提行李帶入客艙運輸。如:重要檔和資料(包括合同協議等);藥品;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銀製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電子數碼產品;旅行證件等。
  2. 液態物品,請點擊此處查看。
  3. 鋰電池及充電寶,詳情請查看《鋰電池運輸服務》、《充電寶運輸服務》。
  4. 可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包含鋰電池、鎳氫電池及各類型乾電池)、充電寶及移動電源製品只允許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禁止放入託運行李。
  5. 精密儀器、電器如影碟機、錄影機、電視機、音響器材等類物品,應作為貨運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妥善包裝,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6. 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作為托運行李,經海南航空同意後,方可辦理。
  7. 部分小動物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具體要求請點擊此處查看。
  8. 外交信袋,機要檔應由機要交通員或者外交信使隨身攜帶,並自行照管。根據機要交通員或者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運行李辦理。
  9. 旅客旅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電動輪椅具體要求請點擊此處查看。
  10.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鉛筆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應放入託運行李內運輸。
  11. 對旅客攜帶的一些不易被利用來劫機,對飛機安全威脅不大,又確系急用和屬於正常使用的違禁物品,可由單位開具證明,准予隨身攜帶。如護理重病患者外出就醫的旅客,隨身攜帶少量的酒精棉等醫療用品和器械,經征得機場或海南航空同意,准其隨身攜帶。
  12. 具有刺激性異味或易引起其他旅客反感的水果,如:榴梿、菠蘿蜜等,不得帶入客艙,可放入託運行李中運輸,並使用紙箱或塑膠箱密封打包,防止其異味泄出。
  13. 包裝牢固安全的1.4S項彈藥(僅限體育比賽團體使用)、野營爐以及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燃料容器、符合條件的保安型設備、與少量易燃液體一起包裝的非感染性樣本、內燃機和燃料電池發動機、滲透裝置均不能帶入客艙,經我司批准托運後,辦理托運手續。
  14. 包裝牢固安全的1.4S項彈藥(僅限體育比賽團體使用)、滲透裝置:請您提前準備並向機場工作人員出具鑒定報告/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以證明所攜帶物品符合我司要求。
  15. 符合條件的保安型設備、化學品監視裝置:請您提前準備並向機場工作人員出具鑒定報告/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產品說明書,以證明所攜帶物品符合我司要求。
  16. 與少量易燃液體一起包裝的非感染性樣本:請您提前準備並向機場工作人員出具由衛健委或中國境內縣、市級或者相當於這一級(如國家二甲級)以及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並加蓋公章(包含開具日期)。
  17. 用於鮮活易腐保鮮的乾冰(固體二氧化碳),經我司批准後,每位旅客可攜帶不超過 2.5kg乾冰(固體二氧化碳),且包裝應留有釋放二氧化碳氣體的通氣孔。同時乾冰(固體二氧化碳)不得單獨作為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運輸,必須與保鮮物品一同運輸。

如有疑問及意見回饋,請撥打海南航空24小時訂票服務熱線+86-898-95339進行諮詢。

三、托運行李的包裝重量及體積的限制:

1、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 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 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 帶有危險品標記、標籤的包裝件一般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如包裝了行李,必須將該包裝件上的危險品標記、標籤去掉或覆蓋。
  • 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穀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 2、重量、體積限制:

  • 國內航線: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50千克,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建議旅客聯繫海南航空、大新華航貨運部門。
  • 國際及地區航線:所有國際航線單件托運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2公斤,單件托運行李三邊尺寸之和不得超過203釐米(80英寸),單件托運行李重量、尺寸超過以上標準的,建議您將行李拆開分裝,無法拆分的請登錄http://www.hnacargo.com/Portal/Default.aspx,聯繫海南航空、大新華航空貨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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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旅客朋友

    歡迎您乘坐海南航空航班!

    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特對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定提示如下:

    1. 旅客個人自用的電子設備(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和可擕式攝像機等),其電池的鋰含量≤2 克(鋰金屬電池),額定能量值≤100Wh(瓦特小時,鋰離子電池),可作為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運輸。設備中的電池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海南航空批准後,該設備可作為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運輸。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時,請提前妥善做好電子設備的包裝避免意外損壞,同時電子設備須完全關閉並採取措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
    2. 備用鋰電池嚴禁托運,只能隨身攜帶上機。攜帶上機的備用鋰電池應單個做好防短路措施,正確的方式是每個電池放入一個小盒或鋰電池運輸包裝袋中。“充電寶”等同於備用鋰電池,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按照備用鋰電池運輸標準進行運輸。同時,攜帶“充電寶”上機後,禁止使用“充電寶”對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充電。
    3. 旅客個人自用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鋰含量≤2克或額定能量值≤100Wh,須作為手提行李攜帶上機;備用鋰電池含量100Wh<額定能量值≤160Wh,須經海南航空批准後,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限帶2塊。
    4. 旅客攜帶的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及其備用電池,必須按照最新版《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海南航空批准。可擕式電子醫療裝置的備用電池≤160 Wh 或≤8g,經海南航空批准後,必須手提上機,且每人限帶2塊。
    5. 電動輪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的備用鋰電池,經海南航空批准後,必須手提上機,電池額定能量值≤160Wh的,每人限帶2塊;160Wh<電池額定能量值≤300Wh的,每人限帶1塊。
    6. 禁止三星Galaxy Note7設備、小型鋰電池平衡車(如同類型的:獨輪車、代步車、體感車等)及相關配件作為手提行李及托運行李運輸。
    7. 內裝鋰電池和煙火裝置等危險品的保險公文箱、現金箱、現金袋等保密設備禁止運輸。
  • 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 尊敬的旅客朋友:   
    歡迎您乘坐海南航空公司的航班,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要求,現對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提示如下: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锂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壹、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2. 貳、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3. 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4. 肆、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5. 伍、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啓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爲3.7V,標稱容量爲760 mAh ,其額定能量爲: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一、赴美旅客粉末狀物品檢查提示:

        

      自2018年6月30日起,美國將對赴美旅客隨身攜帶的粉末狀物品進行重點檢查。 容器容積(單件)超過350ml(含)的粉末狀物品及由粉末狀物質壓縮以固態呈現的物品(例如麵粉、糖、咖啡、香料、面餅等)將無法帶入客艙,如您有該類物品需要攜帶,請您提前計畫行程並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以下兩種特殊粉末狀物品,如需帶入客艙,須符合如下要求:

        

      (1) 粉末狀物品為醫療藥品、嬰兒奶粉、骨灰等。

        

      確保包裝密封完好且無破壞痕跡(包括裂縫、穿孔等),若包裝未密封或有破壞痕跡,須確保包裝內物品與包裝描述一致。

        

      (2) 粉末狀物品為您在機場免稅店購買物品。

        

      密封在容器或密封袋內並經過機場安檢人員檢查。

       

      二、澳大利亞、紐西蘭出境旅客粉末狀物品檢查提示:

        

      自2018年6月30日起,澳大利亞、紐西蘭將對當地乘坐國際航班出港旅客隨身攜帶的粉末狀物品進行重點檢查。 容器容積(單件)超過350ml(含)的無機粉末狀物品將無法帶入客艙,如您有該類物品需要攜帶,請您提前計畫行程並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以下兩類特殊粉末狀物品不受上述條件約束,如需帶入客艙,須符合如下要求:

        

      (1) 醫療藥品、嬰兒配方奶粉、咖啡、蛋白粉、瀉鹽(硫酸鎂)、骨灰等有機粉末狀物質。

        

      確保包裝密封完好且無破壞痕跡(包括裂縫、穿孔等),若包裝未密封或有破壞痕跡,須確保包裝內物品與包裝描述一致。

        

      (2) 粉末狀物品為您在機場免稅店購買物品。

        

      密封在容器或密封袋內並經過機場安檢人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