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旅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3號令《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6號《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現行《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相關規定,海南航空請您仔細閱讀以下不正常航班客票的提示。
一、海南航空國際航班發生不正常時,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二)“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三)“航班提前”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早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畫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畫的情況。
(五)“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後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後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六)“承運人原因”是指承運人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七)“非承運人原因”是指與承運人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二、非自願變更:
(一)如您乘坐的海南航空國際/地區航班,由於非海南航空原因導致非自願變更客票時,在客票有效期內,我們將考慮您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為您優先安排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與您原票同服務等級的海南航空國際後續航班,您無需支付客票變更費、票款差價、稅費差價。
2. 征得您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簽轉至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與您原票同服務等級的海航航空集團成員公司國際後續航班,您無需支付客票變更費、票款差價、稅費差價。
3.如您需要簽轉至海航航空集團成員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後續航班,我們將按您客票所適用的運輸總條件以及客票使用條件辦理,如涉及客票變更費、票款差價、稅費差價,產生的費用需要您自行承擔。
(二)如您乘坐的海南航空國際/地區航班,由於海南航空原因導致非自願變更客票時,我們將考慮您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為您優先安排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與您原票同服務等級的海南航空國際後續航班,您無需支付客票變更費、票款差價、稅費差價。
2.征得您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簽轉至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與您原票同服務等級的其他航司後續航班,您無需支付客票變更費、票款差價、稅費差價。
(三)海南航空國際不正常航班,在您確認新航班並辦理完客票非自願變更手續後,由於您的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海南航空將按照新航班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三、非自願退票:
如您乘坐的海南航空國際/地區航班發生不正常,您可在客票退票期限內辦理非自願退票。 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您全部已付票款,不收取退票費;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從已付款項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應的票款及稅費,但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已付款項金額,餘額退還您,不收取退票費。
四、多航段客票:
(一)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航班的聯程客票,當其中某段海南航空國際航班發生不正常,導致您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整個行程時:
1.不正常航班按本文第二點非自願變更的規則辦理相關變更及簽轉手續;或按本文第三點非自願退票的規則辦理相關退票手續。
2.如在海南航空發佈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正常航班已取消座位,則該正常航班按照您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產生的費用需要您自行承擔。
3.如正常航班在海南航空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後,取消座位,則該正常航班按本文第二點非自願變更的規則,辦理相關變更及簽轉手續;或按本文第三點非自願退票的規則辦理相關退票手續。
(二)除以上聯程航班客票外,您所購買的其他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分屬不同的運輸合同,當其中某段海南航空航班發生不正常,而其他航班正常時,其中海南航空不正常航班的客票按本文第二點非自願變更的規則,辦理相關變更及簽轉手續;或按本文第三點非自願退票的規則辦理相關退票手續。而其他正常航班的客票均按自願退改簽規定處理,產生的費用需要您自行承擔。
五、相關說明:
(一)海航航空集團成員公司指首都航空、天津航空、香港航空、祥鵬航空、西部航空、北部灣航空、福州航空、烏魯木齊航空、長安航空、桂林航空、金鵬航空。
(二)後續航班指有可利用座位的最早航班。
(三)您購買的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非自願變更的個別產品客票,我們按產品規則辦理。
(四)除另有規定外,在海南航空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如您已自願取消訂座或因非承運人原因誤機、漏乘等情況,後續辦理客票退改簽手續時,我們將按照您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五)您可以通過海航官網、APP、官方微信或短信鏈接辦理客票自助變更,如有疑問可致電海航官方熱線95339轉6號鍵。
感謝您搭乘海南航空的航班,祝您旅途愉快。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