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以下簡稱“總條件”)是旅客與海航之間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文本,是雙方設立航空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檔。經由海航簽發的包括但不限於客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同為航空運輸合同的一部分,與本條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總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
(二)“國際航空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三)“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四)“締約承運人”是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五)“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
(六)“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七)“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承運人簽訂地面代理協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場從事公共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八)“海航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已被海航指定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
(九)“航空銷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承運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銷售業務的企業。
(十)“海航銷售代理人”是指與海航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從事海航旅客服務銷售的代理人。
(十一)“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在電子商務中為承運人或者航空銷售代理人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其獨立開展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銷售活動的企業。
(十二)“航空信息企業”是指為公共航空運輸提供旅客定座、乘機登記等相關系統的企業。
(十三)“民航行政機關”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
(十四)“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是指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運送至目的地機場的服務。
(十五)“代碼共用航班”是指一家承運人通過協議約定,允許另一家或多家承運人在己方經營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碼的航班。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實際執行航班運營的一方稱為實際承運方,另一方稱為市場合作方。
(十六)“海航”是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英文名稱:Hainan Airlines Holding Co., Ltd.,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兩字代碼:HU,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指定代碼:CHH,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結算代碼880,網址:www.hnair.com 、www.hainanairlines.com)。
(十七)“海航規定”是指海航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對合同雙方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及適用條件。
(十八)“旅客”是指乘坐民用航空器出行,並與承運人存在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人。
(十九)“兒童”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齡滿兩周歲(含)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二十)“嬰兒”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出於醫學、安全等原因的考慮,海航不接受出生未滿14天的嬰兒乘機。
(二十一)“無成人陪伴兒童”是指年齡滿5周歲(含)但不滿12周歲,且沒有年滿18周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機的兒童。
(二十二)“客票”是指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
(二十三)“紙質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
(二十四)“旅客聯”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始終由旅客持有。
(二十五)“乘機聯”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適用於運輸”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於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二十六)“電子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銷售代理企業銷售並賦予運輸權利的以電子數據形式體現的有效運輸憑證,是紙質客票的電子替代品。
(二十七)“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指旅客購買承運人民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右下角的“填開日期”指旅客實際列印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日期。與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沒有關聯。
(二十八)“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二十九)“聯程客票”是指在單一運輸合同內,由不同航班連接兩個(含)以上連續航程的客票。
(三十)“來回程客票”是指在單一運輸合同內,從出發地點至目的地點並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地點的客票。
(三十一)“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二)“不定期客票”是指在首次銷售時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三)“已購票”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狀態。
(三十四)“客票變更”是指對客票改期、變更艙位等級、簽轉等情形。
(三十五)“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三十六)“非自願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三十七)“自願變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變更客票。
(三十八)“非自願變更客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的情形。
(三十九)“承運人原因”是指承運人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四十)“非承運人原因”是指與承運人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四十一)“日”是指日曆日,包括每週的七日。用於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用於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四十二)“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四十三)“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四十四)“非托運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占座行李等。
(四十五)“手提行李”是指經海航同意,交海航計重或計件,在旅行期間包括經停站停留期間,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負責的行李。
(四十六)“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是指在海航限定的品種和數量範圍內並經海航同意,在旅行期間包括經停站停留期間,免費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七)“行李牌識別聯”是指海航專為識別托運行李出具給旅客的憑據。
(四十八)“行李票”是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四十九)“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
(五十)“中途分程地”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和目的地間旅行時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五十一)“損失”是指在運輸中或與運輸有關或在承運人提供的其他服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丟失或其他損壞。
(五十二)“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或相關的使用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五十三)“票價”是指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運送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不包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五十四)“普通票價”是指在票價適用期內的公務、經濟各艙位等級的銷售票價中的最高票價。“普通票價”以旅客開始乘機之日承運人公佈的票價為准。
(五十五)“優惠票價”是指低於普通票價並附有使用限制條件的票價。“優惠票價”以旅客開始乘機之日承運人公佈的票價為准。
(五十六)“特別提款權”是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五十七)“計畫出港時間”是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離港時間。
(五十八)“計畫到港時間”是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到港時間。
(五十九)“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航班停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按各機場或海航下發的規定執行。
(六十)“客票使用條件”是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六十一)“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六十二)“簽轉”是指客票列明承運人的變更。
(六十三)“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六十四)“誤機”是指旅客未按規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者因身份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六十五)“錯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六)“漏乘”是指旅客辦妥乘機手續後或者在經停站過站時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七)“小動物”是指旅客托運的小型動物,包括家庭飼養的貓、狗或者其他類別的小動物。
(六十八)“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六十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洪水等)、政府行為(政府干預、禁令等)、社會事件(戰爭、動亂、罷工、流行傳染病等)。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二條
(一)除本條第(二)、(三)、(四)、(五)、(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海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港澳臺地區運輸參照本條件執行。
(二) 除免費和優惠票價使用條件、合同、票證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也適用於免費和優惠票價運輸。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條件和運價規則優先於本條件。
(三) 根據海航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接受包機運輸的旅客及行李應遵守海航包機合同條款規定,包機合同未約定的內容,以本條件規定為准。
(四)代碼共用
海航的運輸總條件也將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但是,每個代碼共用航班的實際承運人都有各自的關於其航班運營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而且可能部分內容與海航的運輸總條件有所差異。實際承運人的這些差異條款與條件,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海航運輸總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在由實際承運人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上取代海航運輸總條件所對應的內容得到優先適用。海航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乘機登記手續截止辦理時間;
2、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3、行李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免費托運行李、隨身攜帶物品的額度及超限額行李收費標準等;
4、航班超售處置規則、旅客服務及航班出港延誤的補償等;
5、旅客飛機上的行為;
6、損失責任及賠償等。
(五)在本條件中如果含有與公約、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條款,以公約、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為准;本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六)在本條件中如果含有與海航最新頒佈的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一律以海航最新頒佈的規定為准;除不一致的條款外,本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