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損失責任和賠償限額
第一百零五條 在蒙特利爾公約及以下規定的責任限額內,海航對旅客在飛機上或者上、下飛機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旅客托運行李在海航飛機上或者處於海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海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於行李固有缺陷、品質或者瑕疵造成的海航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因海航或者海航雇員、代理人的過錯造成旅客非托運行李發生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海航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零八條 旅客、行李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海航應當向旅客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海航證明本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海航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海航和其他承運人依據一本客票或者連續客票履行的運輸,應當被視為一個單一的運輸。海航僅對發生在海航承運航班上的損失承擔責任。海航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填開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只作為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對於托運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
第一百一十條 本章所述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索賠人從其取得權利的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海航對索賠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傷害提出賠償請求的,如果損失是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海航的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本條件中的所有責任條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海航依據本條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僅限於補償性的賠償責任,任何情況下海航都不承擔懲罰性、懲戒性或者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條件所述賠償責任的具體專案和計算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限額
海航根據本章第一條對每名旅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賠償責任限額不超過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適用限額:
(一) 旅客傷亡不是由於海航或者海航雇員、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二) 旅客傷亡是由於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延誤及行李、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運輸過程中因延誤給旅客造成損失的,海航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相關規定。
在行李運輸過程中造成行李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海航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以蒙特利爾公約相關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