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李運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六條



    海航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條件第一條第四十二款定義的物品。海航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第五十七條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不得將下列物品放置在托運行李中或攜帶進入客艙,否則海航將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一)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軍用槍、公務用槍、民用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各類非法製造的槍支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等。

    (二)危險物品,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對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但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或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含彈藥、爆破器材、煙火製品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含液氧裝置)、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3、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4、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5、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6、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8、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9、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10、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11、其他隱含一種或多種危險品的物品。

    (三)管制器具,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管制刀具、軍警械具以及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四)其他物品,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愛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3、鋰含量超過8克或額定能量超過 16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五)內裝鋰電池和煙火裝置等危險品的保險公文箱、現金箱、現金袋等保密設備禁止攜帶(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運輸規則》2.3.2.6款規定的保密型設備除外)。

    (六)攜帶諸如梅斯毒氣、胡椒噴霧器等帶刺激性或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裝置。

    (七)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或空氣瓶)及液氧裝置。

    (八)槍式電子乾粉滅火器。

    (九)諸如爆炸品、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Tasers)。

    (十)任何種類的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以及打火機(包括打火機燃料)和鋰電池驅動的打火機。

    (十一)小型鋰電池平衡車(如同類型的:獨輪車、代步車、體感車等)及相關配件。

    (十二)自加熱即食食品,如自熱米飯(含方便米飯、食品專用發熱包)。

    (十三)三星Galaxy Note7設備。

    (十四)雪崩救援背包。

    (十五)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者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家庭飼養的狗、貓、鳥或者其他玩賞寵物),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按照本文件寵物運輸規定辦理的除外。

    (十六)海航考慮以下原因不適合運輸的物品: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包裝、重量、體積、尺寸、形狀、性質,以及考慮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等。

    (十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途經國家法律規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



第五十八條 不建議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建議作為托運行李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對托運行李中放置或夾帶下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海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一)重要檔和資料;

    (二)包括但不限於貨幣、匯票等有價證券;

    (三)珠寶、貴重金屬(金、銀等)及其製品;

    (四)古玩字畫;

    (五)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

    (六)樣品;

    (七)電子數碼產品;

    (八)旅行證件、醫療證明、X光片;

    (九)個人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

    (十)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建議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在符合海航關於行李重量、體積限制的情況下,可作為手提行李,由旅客帶入客艙並自行保管。



第五十九條 限制運輸的物品



    海航對下列常見的物品有嚴格的體積重量限制、數量限制、形狀及內容性質、包裝方式、運輸方式或證明檔等要求,只有在符合海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方可接受運輸:

    (一)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

    (二)槍支和彈藥。

    (三)寵物、服務犬(導盲犬、助聽犬和輔助犬等)。

    (四)外交信袋、機要檔。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六)含有酒精的飲料。

    (七)用於鮮活易腐保鮮的乾冰。

    (八)液態物品,如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藥品、化妝品等。

    (九)可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包含鋰電池、鎳氫電池及各類型乾電池)、充電寶及移動電源製品。

    (十)鋰含量超過2克但不超過8克或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 但不超過160Wh 的鋰電池、充電寶。

    (十一)供個人使用的含汞的小型醫用或臨床用體溫計。

    (十二)政府氣象局或相關官方機構人員攜帶的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

    (十三)管制刀具以外的銳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銑刀、鐮刀、演出用刀、劍、戟、矛,古董或者作為旅遊紀念品的刀、劍以及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爾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

    限制運輸物品詳細規則,請登陸海航官方網站(www.hnair.com)或通過海航熱線95339諮詢。



第二節 行李包裝及體積、重量限制



第六十條 托運行李



    (一)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栓掛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帶有危險品標記、標籤的包裝件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6、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7、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穀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二)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32公斤(70磅),三邊尺寸之和不得超過203釐米(80英寸)。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建議旅客聯繫海航貨運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手提行李



    (一)攜帶入客艙的行李要妥善安放在旅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艙頂部行李架內。

    (二)除另有規定外,美國航班每位旅客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其他國際/地區航班公務艙旅客可攜帶兩件手提行李、經濟艙旅客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每位旅客帶入客艙的單件手提行李重量不超過10公斤(22磅),長、寬、高三邊總和不超過115釐米(45英寸)。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三)如旅客行李不適合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例如樂器,並且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旅客應提前通知海航,在獲得海航同意後方可帶入航空器客艙內,按照客艙占座行李收費。



第三節 免費行李額及逾重行李費



第六十二條 免費行李額



    (一)在海航辦理的國際運輸中,免費行李額分別實行計重制和計件制二種。旅客應根據海航規定的條件和限額攜帶免費運輸的行李。

    (二)購買混合等級客票的旅客,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該航段票價級別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分別計算。

    (三)搭乘同一飛機前往同一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的,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自的票價級別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

    (四)旅客自願變更客票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變更後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照原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

    

    (五)構成國際中轉聯程客票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國際中轉非聯程客票的國內航段為旅客國內段客票票面上規定的免費行李額。

    (六)特殊旅客乘坐民航班機,對其必須攜帶的輔助器具(折疊輪椅、手杖、假肢等)給予免費攜帶,擔架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所占座位的免費行李額之和。

    (七)額外占座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其所占座位的票價等級和佔用座位數確定。手提行李占座的客票沒有免費行李額。

    (八)金鵬貴賓會員旅客在享受客票對應正常免費行李額的同時,額外增加1件免費行李額。

    (九)計重制免費行李額

    除另有規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費托運行李額:

    1.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

    2.持不占座嬰兒客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每個不占座嬰兒可免費托運折疊式嬰兒手推車一輛。

    (十)計件制免費行李額

    計件制免費行李額按各航線規定辦理,詳情請參見海南航空官網 https://www.hnair.com/lvxingxinxi/xlxx/mftyxl/

    (十一)包機航線的免費行李額按包機協議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逾重行李費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中超過該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逾重行李,應當支付逾重行李費。

    (二)收取逾重行李費,應填開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費率按照各航線規定辦理,具體請參見海南航空官網 https://www.hnair.com/lvxingxinxi/xlxx/cxffxl/



第四節 行李聲明價值



第六十四條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3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可以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

    (二)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2500美元。如海航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海航有權不按照聲明價值的行李進行運輸。

    (三)海航按照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一) 款規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

    (四)對於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若同時滿足海航其他收費規定時,應按照相關規定收取費用,不與聲明價值附加費合併計算。

    (五)旅客辦理聲明價值的托運行李僅限於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單個物品不得辦理聲明價值。

    (六)旅客非托運行李、寵物等物品不辦理行李聲明價值。



第五節 行李的收運



第六十五條 拒絕運輸權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不得違反國家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相關規定。在收運時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任何物品,海航將拒絕收運或者終止運輸,並通知旅客。

    (二)旅客的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如因其尺寸、形狀、重量、內容、特性或出於安全運行的原因,或為了其他旅客的舒適和便利而不適合運輸的,海航應請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絕改善,海航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三)行李應按照海航的要求適當包裝,否則海航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第六十六條 檢查權



    海航為了運輸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權要求旅客接受對其本身進行安全檢查,對其行李進行檢查、掃描或者X射線檢查;必要時,也可以在旅客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或發現其不遵守海航規定要求,海航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如果檢查或掃描給旅客造成損壞,或X射線或掃描給旅客的行李造成損壞,海航將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傷害或損壞是由於海航的過失造成的。



第六十七條 收運要求



    (一)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

    (二)海航只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若旅客要求提前托運,可事先約定。

    (三)海航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拴掛行李牌,並將其中的識別聯貼在登機牌主聯背面。團體旅客交運的行李可合併計算,其識別聯貼在團體負責人登機牌主聯背面。

    (四)旅客的托運行李與手提行李按各航線規定分別計件或計重。

    (五)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海航應向旅客說明情況,應經旅客同意後,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以免除海航相應的運輸責任。

    (六)海航只承運旅客本人的托運行李,拒絕承運旅客幫他人托運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絕接受安全檢查而不准登機的旅客,其托運行李必須從飛機上卸下。

    (七)海航禁止在登機口辦理行李托運(嬰兒車、特殊旅客助殘設備除外)。如在登機口發現不符合規定限額的手提行李,可能無法與旅客同航班運輸。



第六十八條 行李載運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應與旅客同機運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能同機運送的,海航應當優先安排該行李在後續的航班上運送,並及時通知旅客。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運送,海航可拒絕收運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六十九條 寵物運輸



    (一)寵物是指在重量限制範圍內,可隨主人同機托運的家庭馴養的狗、貓。其他觀賞動物、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屬於寵物運輸範圍,只能作為貨物運輸。

    (二)旅客攜帶的寵物,一般情況下裝在貨艙內運輸。

    (三)旅客申請運輸寵物應在乘機當日之前48小時通過海航直屬售票處或海航授權的售票代理人預約,並提供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且單據上需蓋有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以及寵物疫苗注射證明。經海航同意後方可托運。海航不提供寵物中轉聯程一站式運輸服務。乘坐中轉聯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運寵物,僅可辦理單一直達航段托運,到達中轉站後自提寵物並辦理中轉托運手續。

    (四)旅客應在乘機當日自行攜帶寵物及其寵物托運箱以及2份《寵物運輸協議書》和其他證明檔於航班起飛前2小時到達機場海航所屬值機櫃檯辦理乘機手續。

    (五)裝運寵物的容器及其包裝要求應符合海航寵物運輸相關規定,如旅客不能或不願意按照海航規定完善運輸寵物容器及包裝,海航有權拒絕運輸。

    (六)經海航判斷,因寵物數量、品種、年齡、健康狀況、運輸證明檔、機型限制、寵物箱、運輸途中任何航點的溫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限制等不符合海航寵物運輸規定的,海航有權拒絕運輸。

    (七)裝運寵物的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為牢固且性能良好的專用航空寵物托運箱,能防止寵物破壞、逃逸和防止寵物將身體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損傷人員、行李、貨物或飛機;

    2、能保證寵物站立和適當活動,保證空氣流通,不致使寵物窒息;

    3、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污染飛機、機上設備以及其他物品。

    (八)托運類的寵物重量、托運寵物箱及攜帶食物的總重量,均不得計算在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內,應按逾重行李單獨收費,計重制航線逾重行李費每千克收費標準為單程直達經濟艙普通票價(全票價)的1.5%。計件制航線逾重行李費按照各航線寵物托運規定辦理。

    (九)除海航原因外,在運輸中出現的寵物患病、受傷和死亡,海航不承擔責任。

    (十)服務犬(導盲犬、助聽犬、輔助犬)的運輸,按照海航現行相關運輸規定為准。



第七十條 占座行李,易碎、貴重物品和外交信袋運輸的特殊規定



    (一)占座行李

    1、 行李必須佔用座位時,應在定座時提出申請,在取得海航同意後方可運輸。占座行李沒有免費行李額。

    2、 旅客帶入客艙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佔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過75公斤,體積不超過40釐米×60釐米×100釐米,其包裝要適當。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佔用的座位要由海航指定,在整個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帶加以固定,必要時須用緊固物系紮牢固。

    3、占座行李不計入免費行李額,票價實行見艙銷售。

    4、如果運輸是由連續承運人辦理的,則旅客必須取得有關連續承運人的同意。

    (二)易碎、貴重行李,除按照本條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如需佔用座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應當由外交信使隨身攜帶,自行照管。根據外交信使的要求,海航也可以按照托運行李辦理,但海航只承擔一般托運行李的責任。

    2、外交信使攜帶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併計重或計件,超過免費行李額部分,按規定收取逾重行李費。

    3、外交信袋運輸需佔用座位時,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經海航同意,方可予以運輸。

    4、佔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5公斤,總體積不得超過40釐米×60釐米×100釐米。占座外交信袋的票價均實行見艙銷售,佔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沒有免費行李額。

    5、機要交通人員攜帶的機要檔,按本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違章行李



    旅客的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海航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海航有權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有權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二條 行李退運



    (一)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二)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若時間允許,可予以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三)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四)由於海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海航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如安排旅客簽轉其他承運人航班,應辦理行李退運,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和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第六節 行李交付



第七十三條 行李交付



    (一)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領取行李,海航從行李到達的次日8時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費。對於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海航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三)海航憑行李牌的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費用,不承擔責任。

    (四)旅客的托運行李延誤到達的,海航應及時通知旅客領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托運行李延誤到達,旅客要求直接送達的,海航應當免費將托運行李直接送達旅客或者旅客協商解決方案。對延誤行李不收取保管費。

    (五)旅客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書面異議,應即認為該行李已經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遺失行李牌的識別聯,應立即向海航掛失。旅客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海航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海航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四條 無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達的次日起,超過90日仍無人認領,表明旅客已遺棄該行李,海航可作為無法交付行李處理。



第七十五條 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一)行李運輸發生延誤、遺失或損壞,海航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及時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差錯事故記錄》,儘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經停地或目的地辦理。

    (二)因海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旅客臨時生活補償費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達期間臨時購買必須的日用品。



第七十六條 行李運輸事故索賠



    (一)旅客在領取托運行李時,發現有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場提出書面異議,取得《行李運輸差錯事故記錄》,作為提出索賠的原始依據。旅客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書面異議,即應認為行李已經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

    (二)確認托運行李發生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旅客最遲應當自取得《行李運輸差錯事故記錄》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索賠要求;破損或汙損行李應在離開行李認領區域前向海航提出申明辦理《行李運輸差錯事故記錄》,並且在提出申明之日起七天以內提出索賠;旅客在領取托運行李時未提出異議,但事後發現托運行李有損失的,應當及時向海航提出異議,對於確實有證據證明,系海航原因造成的損失,旅客最遲應當在收到托運行李七日內書面向海航提出。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最遲應自托運行李到達目的地機場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異議或索賠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異議或索賠的,視為放棄延誤損失索賠或沒有造成損失。

    (三)提出異議或索賠要求時應附登機牌或行程單(或影本)、行李牌識別聯、《行李運輸差錯事故記錄》、逾重行李票旅客聯(或影本)等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