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班期時刻、航班取消及變更

第一條  班期時刻

(一)海航應盡力遵守其公佈的班期時刻,在合理的期限內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航班時刻表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僅是預定的時間和機型,而非確保的時間和機型,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並非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除非損失是由於海航的故意或明知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海航對班期時刻表或以其他形式公佈的時刻表中的差錯或遺漏不承擔責任。海航雇員、代理人或海航的代表就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任何航班飛行所作的解釋僅供參考。

(三)客票售出後海航可能會變更航班時刻,若旅客給海航提供了有效的聯繫方式,海航應及時向旅客通知時刻變更資訊。客票售出後,如果海航對航班時刻做出重大變更而旅客不能接受,並且海航無法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第十一章第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

 

第二條  航班取消及變更

由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海航可以不經事先通知,取消、終止、變更、延期或者推遲航班飛行:

(一)為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命令;

(二)為保證飛行安全;

(三)承運人無法控制或不可預見的原因。

 

第三條  不正常航班後續安排

由於本章第二條所列的原因之一,海航取消或延誤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艙位等級),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點或目的地點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海航將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採取下列措施之一供旅客選擇:

(一)為旅客安排在第一個能夠定妥座位的海航後續航班,或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辦理簽轉手續。

(二)按照本條件第十一章第五條非自願退票有關規定辦理退票。

(三)按照海航有關規定協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務。 

 

第四條 有限責任

以上所列的補救措施是旅客可選擇的全部補救措施,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海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第五條 延誤免責

海航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誤,如海航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海航不承擔延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