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乘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办理乘机手续

    (一) 旅客应在海航或者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二) 海航开始办理航班乘机登记手续及截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以各机场及海航公布的时间为准。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海航或海航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机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海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

    (三) 海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四) 旅客除了可在机场乘机手续办理柜台或自助CUSS机办理乘机手续外,还可选择通过海航官网、手机等渠道办理乘机手续,以方便自由出行。海航向任何乘坐本公司航班的旅客按客票条件提供座位,尽可能满足旅客对同等舱位等级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旅客所指定的座位。

    (五)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海航或者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请旅客仔细关注相关信息,以方便准确登机。

    (六)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

    第四十七条 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口。如旅客未能在登机口关闭前按时到达指定登机口,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旅客要求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海航或者海航销售代理人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按非自愿变更的规定办理;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均不收取费用。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变更及退票。

第二节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五十条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航应当拒绝运输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因安检原因拒绝放行的旅客;

    (四)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五)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根据合理判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一)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三)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海航的规定;

    (四)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海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五)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海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七)旅客出示的客票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八)特殊旅客数量超过航班最大可运输数量;

    (九)特殊旅客/特殊行李申请材料、托运行李包装不符合海航规定;

    (十)不符合疫情出发地或目的地防控政策要求。

    第五十二条

    当航班超售时,海航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五十三条

    旅客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航会按规定及时出具拒载证明,旅客可在海南航空APP、海南航空微信公众号、海南航空微信小程序自行下载《未成行旅客、行李证明书》;超售旅客可在海南航空APP、海南航空微信公众号、海南航空微信小程序自行下载《超售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海航按照以下原则或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属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或客票使用条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属五十一条第(二)、(八)、(九)、(十)款情形的特殊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五十一条第(四)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五十一条第(一)、(六)、(七)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属第五十二条因超售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海航原因办理非自愿退票或客票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海航规定的条件下,经海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海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海航遵照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四)海航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五)旅客可登录海航官网(www.hnair.com)阅读特殊旅客具体运输及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