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损失责任和赔偿限额
第一百零五条 在蒙特利尔公约及以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海航对旅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旅客托运行李在海航飞机上或者处于海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海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海航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海航或者海航雇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海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海航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海航证明本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海航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海航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海航仅对发生在海航承运航班上的损失承担责任。海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所述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海航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如果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海航的责任。
本条款适用于本条件中的所有责任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航依据本条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任何情况下海航都不承担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件所述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海航根据本章第一条对每名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适用限额:
(一) 旅客伤亡不是由于海航或者海航雇员、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二) 旅客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延误及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运输过程中因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海航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造成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海航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以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