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退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海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旅客自愿改变其安排,海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将按照本章和海航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海航客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航程办理退票。

 

(二)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超过客票有效期而申请退票,海航可以拒绝其退票申请。

 

第二条 退票地点

退票应当在原购票地点或者经海航同意的其他地点办理。

 

第三条 货币

旅客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用原付货币退款,也可以用原购票地国家货币或退票地国家货币退款。

 

第四条 退票对象、所需文件

(一)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如果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原件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其退票授权书。

(二)除客票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海航提供旅客联、付款凭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方能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

 

第五条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票款,退还余额,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第六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所有适用的服务费或退票费,退还余额;

(二)客票已经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程部分的适用票价,再扣除所有适用的服务费或退票费,退还余额。

 

第七条 拒绝退款权

(一)按照适用运价及海航有关规定不能办理退票的,海航有权拒绝退票。

(二)提供给海航或政府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海航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旅客提供给海航认为合理的证明后,海航可予以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