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海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海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六)“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八)“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已被海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九)“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十)“海航销售代理人”是指与海航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海航旅客服务销售的代理人。

    (十一)“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十二)“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十三)“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四)“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五)“代码共享航班”是指一家承运人通过协议约定,允许另一家或多家承运人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航班。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称为实际承运方,另一方称为市场合作方。

    (十六)“海航”是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Hainan Airlines Holding Co., 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HU,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HH,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880,网址:www.hnair.com 、www.hainanairlines.com)。

    (十七)“海航规定”是指海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对合同双方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十八)“旅客”是指乘坐民用航空器出行,并与承运人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十九)“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二十)“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海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二十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二十二)“客票”是指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三)“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四)“旅客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五)“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二十八)“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九)“联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三十)“来回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一)“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二)“不定期客票”是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三)“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三十四)“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三十五)“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三十六)“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三十七)“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三十八)“非自愿变更客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三十九)“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四十)“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四十一)“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四十二)“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四十三)“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四十四)“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占座行李等。

    (四十五)“手提行李”是指经海航同意,交海航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

    (四十六)“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是指在海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海航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是指海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八)“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四十九)“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五十)“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五十一)“损失”是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五十二)“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五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五十四)“普通票价”是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五十五)“优惠票价”是指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五十六)“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五十七)“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五十八)“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十九)“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按各机场或海航下发的规定执行。

    (六十)“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六十一)“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六十二)“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六十三)“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六十四)“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六十五)“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六)“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七)“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六十八)“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六十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洪水等)、政府行为(政府干预、禁令等)、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流行传染病等)。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海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港澳台地区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二)除免费和优惠票价使用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三) 根据海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海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代码共享

    海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海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海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海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海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5、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六)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海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海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